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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明确“中华慈善奖”标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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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4: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政部明确“中华慈善奖”标准依据

记者11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日前正式下发关于开展第七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对第七届中华慈善奖评选对象、参评基本标准和依据等予以明确。

通知指出,第七届中华慈善奖评选对象为: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在我国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以及支持文化艺术、教育科研、环境保护等公益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和有突出示范作用的慈善项目。表彰对象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港澳台和外资企业及港澳台、境外组织在我国实施的慈善项目等。

第七届“中华慈善奖”设立4类共计100个表彰名额,即“最具爱心捐赠个人”、“最具爱心捐赠企业”、“最具爱心慈善楷模”和“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最具爱心捐赠个人20个,最具爱心捐赠企业40个(其中民营企业20个,国企10个,港澳台及外企10个),最具爱心慈善楷模20个,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20个。

通知明确,参评爱心捐赠个人奖项,依据个人年度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资产规模、纳税情况和本人多年参与慈善的事迹等情况。参评爱心捐赠企业奖项,依据企业年度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资产规模、纳税情况和企业多年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参评慈善楷模奖项,需长期参与或从事慈善工作或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尤其在2011年度有突出和感人的慈善事迹。该奖项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依据,而以慈善行为和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为主。参评慈善项目奖项,综合考虑项目的实施时间、收益情况、资金规模、社会影响及其社会示范性和推广性。

此外,还将从影响力、持续性、创新性、适应度以及公信力等方面对申报对象进行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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