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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13: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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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4 14:56:23 西部网 一名撞死行人的交通肇事者,以在街头做义工的方式进行“教化”,或可以免于起诉。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试行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起各方关注。有外界质疑这种过于宽松的方式无法律依据,且检察院有“先行定罪”的嫌疑,妨碍法院的审判权。对此,北仑区政法部门回应称,这项制度是一项司法改革探索,不会妨碍法院审判权。
将根据表现决定是否起诉
今年3月24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左驾驶卡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该案移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期间,王左积极筹款赔付60余万元,得到了死者亲属谅解。北仑区检察院随后安排王左做义工以考察其悔罪表现,若通过考察期,将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记者昨日从北仓区检察院获悉,王左的这种待遇主要得益于该院试行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今年5月,北仑区检察院已经制定出相关细则。细则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如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可能被判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等情形。
北仓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附条件不起诉即让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疑犯,或未成年人嫌疑犯做义工,根据其表现来决定是否起诉,现已有十多名嫌犯受惠于这一制度。
不违背大司法改革原则
交通肇事后以当义工的方式来“脱罪”,引发各方争议。质疑者认为,这种方式太过于宽松,有“行善代刑”的意味,于法无据,妨碍了法院的审判权。
针对这些疑问,北仑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道:“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目前尚无明确法律依据,它只是一种为司法改革做的探索与尝试。它与法院的审判权根本不搭界。”至于是否有悖刑事诉讼原则,工作人员则表示,其与大司法改革原则是一致,并无违背。随后,记者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求证,法院解释称:“这是检察院内部规定,谈不上侵犯法院审判权。”据了解,除宁波市北仑区外,包括上海在内,国内其他地方检察机关也有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及相关探索。
嫌犯做义工“脱罪”惹争议
在街头做义工的方式进行“教化”或可以免于起诉,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试行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起各方关注,并引发外界质疑。质疑1:
是否具备法律依据?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是否具备法律依据,法律专家认为,目前这项制度仅仅是检察机关在司法领域内进行的一项探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不过,专家表示,根据我国刑诉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里面对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起诉已经做出了相关规定。此外,2007年1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对这一制度的推行也是一种支持。质疑2:
是否侵犯法院审判权?
对于这项制度是否侵犯了法院审判权,法律专家认为,这是检察权细化的表现,并没有分割法院定罪权。
专家表示,实际上附条件不起诉没有超越检察院的职权,结果有两种可能,起诉或不起诉,起诉或不起诉本身是检察机关的权力,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起诉权和不起诉权,检察院在决定是否起诉时附加条件并没有突破现有权力框架。质疑3:
谁来监督检察机关?
有观点认为,宪法和刑诉法对刑事司法的权力分工非常明确,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必须行使的,既是职权又是义务,有罪必诉,有罪必究,有罪不诉可能陷入选择性司法的境地,使司法没有均衡,附条件不起诉表明还是已经先入为主地定了罪。另外,检察机关已经行使了处理权,又有谁来监督?
对此,专家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意义在于要进一步地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扩大之后存在滥用起诉裁量权的风险,配套的措施,制约、救济制度需要完善。
■名词解释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设立一定的考验期,期满后根据考察情况,对其作出不起诉或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近年来颇具争议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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